1、普通发票的开具在销售商品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,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。
(相关资料图)
2、特殊情况下,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;2、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、顺序、逐栏、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,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;3、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,并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监督生产发票的机外,并要求开具的存根按照序列号装订成册;4、发票限于本市、县范围内的收款单位和个人。
3、如超出市、县范围,发票在营业地点开具。
4、5、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发生变更的,应当办理发票的变更手续和发票收购簿;注销税、登记前,应当交回发票、发票的购货凭证;6、从事生产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、接受服务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付款时,应当向收款人开具发票,不得要求变更产品名称和数量;7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报销凭证,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。
5、8.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,过期失效。
6、扩展资料:一样的内容发票内容一般包括:前缀、前缀号、联合订单及用途、客户名称、银行帐号、产品名称或业务项目、计量单位、数量、单价、金额、箱额、经办人、公司盖章、发票日期等。
7、实施增值税的单位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还应当载明税种、税率、税额等内容。
8、实现全国统一发票后1月1日,1993年,发票副本必须叠覆:“发票监督印章”,统一的“发票监管密封”的形状是椭圆形的,长轴的调节是3厘米,短轴是2厘米,宽是0.1厘米,内圈细线。
9、上环是刻有“全国统一发票监督印章”,下环刻有“税局监督”,和中间环刻有姓名或缩写的省(市、区)、市(县)税收监督机关所在地。
10、字体为正楷,印刷颜色为鲜红色,叠印在发票接头头的中央。
11、参考资料来源:百度百科-发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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